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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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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功、岗位创优为重点,以服务社会、满足职工群众需求为目标,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示当代青年精神风貌,倡导职业文明,为集团公司的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活动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35岁以下青年占70%,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第七条  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该集体中的青年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原则上每个文明号至少有两名岗位能手。
    第九条  该集体能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生活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条  该集体团组织健全,青年积极参加团的活动,28岁以下青年入团率达100%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在提高经济效益、推进科技进步、实现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新成果。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在倡文明新风、树良好形象中取得新进展。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无违纪”青工,犯罪率为零。
    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无重大事故。
    第十五条  工作成绩得到党政领导、职工群众的赞誉,社会反映良好。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十六条  岗位文明
    1、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参加各种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青工参与率在90%以上。
    2、职业道德: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化,青工精神状态良好。
    3、职业规范:定有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标准和本集体各岗位、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服务承诺。
    4、现场管理:环境卫生整洁,工作有序,创建气氛浓厚,青年文明号标志醒目。
    第十七条  岗位技能
    1、导师带徒:积极开展“拜师学技”活动,认真履行师徒合同,活动效果良好。
    2、培训学习:认真组织培训,本单位青年学习积极性高,能熟练掌握本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3、岗位练兵:积极组织参加“学、练、比”活动,青工具有过硬的实践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故障的能力。
    4、技术比武:每年组织一次青工技能比武,参与率达90%
    第十八条  岗位效益
    1、岗位能手:积极开展“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制定青年岗位能手培养计划,并实行月考核、年表彰制度。
    2、科技攻关: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在降耗增效方面贡献突出。
    3、生产竞赛:围绕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开展竞赛活动,效果明显。
    4、经济效益:完成安全、生产、经营指标。
    第十九条  社会效益
    1、社会公德:倡导文明新风,树立青年良好形象。
    2、优质服务: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社会反映良好。
    3、领导评价: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得到领导的认可、支持。
    4、社会评价:优质服务,受到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的赞誉。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层层选拔、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集团“青年文明号”方可推荐参加省级“青年文明号”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评选,严格把关,真正选拔出职业道德良好,工作业绩一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予以命名,并向公司组委会推荐。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相应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公司“青年文明号”由公司创建活动组委会验收、命名。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创建活动组委会每年命名一次“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四条  要将青年文明号的评定、表彰、管理纳入精神文明管理序列,连续两年获公司“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公司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优先推荐“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参加公司青年岗位能手的评选,并将其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机会。
    第二十六条  宣传媒体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以此激励青年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热情,推动企业文明程度的提高。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创建活动组委会根据创建标准,制定严格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八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形式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创建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生产单位要在岗位现场悬挂创建标准,考核办法和各工序承诺服务内容,服务行业应将标志、承诺服务内容和标准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的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公司、矿(站、处)级“青年文明号”为480×300mm
    第三十条  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实行领导监督、舆论监督、职工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定期与随机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青年文明号”进行日常监督。对首次发现青年文明号不合格或接到一人次群众投诉的集体限期整改;对二次检查不合格或接到两人次群众投诉的集体黄牌警告;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或接到三人次群众投诉的集体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年度申报制度,连续三年获得称号的集体,创建活动组委会将为其颁发纪念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公司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取消称号:
    1、该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三人次以上的集体。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公司“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公司创建活动组委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生效。